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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要求
套期关系指定
企业开展套保业务时,必须在套期开始时指定套期关系,明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书面记录套期关系的指定,内容涵盖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策略、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等。
套期有效性评估
套期工具要在套期期间高度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套期有效性应能够可靠计量。企业需持续评估套期有效性,若套期关系不再符合有效性要求,应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
企业要根据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性质和特点,准确判断并选择适用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虽为选择性政策,但企业决定运用后,需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所选策略满足准则要求和外部审计要求。该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
- 促进套期保值业务与财务的匹配和融合,使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反映在财务报告中。
-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等于实际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应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不一定是1∶1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
-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套期关系评估,适用再平衡的要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延续套期关系。
- 取消80% - 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提升套期会计应用的灵活性。
套期分类处理
企业应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为非衍生工具的,其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 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金额按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确定。
注意事项
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且选择运用,应按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若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但未选择运用套期会计,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
套期关系终止
企业一旦正式指定套期关系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只能在该套期关系不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特定条件时终止应用,不得自行终止。
客户权益会计处理
目前市场上对期货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将客户权益与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区分考虑,处理后期货交易账户客户权益 =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衍生工具期末余额,且“其他货币资金 - 存出投资款”中包含保证金占用和可用资金,保证金占用一般不作为现金等价物,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注意区分;观点二则将客户权益作为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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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关系再平衡
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企业要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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